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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简介

学会简介

  • 学会概况
  • 学会章程
  •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新中医分会是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的直属的二级学术机构。是全国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及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预防、康复、保健、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新中医分会围绕中医药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范围的活动: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在广大群众中进行中医药学的普及和宣传;

    (四)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权益,为会员提供交流、咨询、技术转让等服务;

    (五)组织中医药专家协助政府对中医药政策法规、发展战略、科技政策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

    (六)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七)按照规定经批准,评选和奖励优秀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学术期刊、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中医药医务人员;积极开展中医药科技和人才评价,发现、评选、推荐和培养优秀中医药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中医药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八)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有关国际及地区有关组织、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

    (九)加强对中医药科技成果的研究与评价,推进健康服务产业的发展,为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咨询,促进中医药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十)加强对中医药学术期刊的管理,提升期刊品牌和影响力,促进期刊在学术交流、学科发展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十一)做好中医药文化的传承和弘扬工作,扩大中医药文化的影响。

  •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新中医分会章程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新中医分会2016年3月8日成立全体代表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是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直属的二级学术机构。

    第二条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新中医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从事全国中医药科技及管理的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中医药和相关的自然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弘扬优秀民族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中医药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努力为广大中医药工作者服务。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

    本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宪法》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及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中西医并重,发展中医药”,坚持依法民主办会,不断深化改革,围绕国家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开展各项活动。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中医中药并重,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促进中医中药的协调发展,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上级主管单位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在广大群众中进行中医药学的普及和宣传;

    (四)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权益,为会员提供交流、咨询、技术转让等服务;

    (五)组织中医药专家协助政府对中医药政策法规、发展战略、科技政策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

    (六)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七)按照规定经批准,评选和奖励优秀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中医药医务人员;积极开展中医药科技和人才评价,发现、评选、推荐和培养优秀中医药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中医药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八)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有关国际及地区有关组织、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

    (九)本会对下属学术部实行直接管理,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中医药学会实行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

    (十)加强对中医药科技成果的研究与评价,推进健康服务产业的发展,为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咨询,促进中医药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十一)加强对中医药学术期刊的管理,提升期刊品牌和影响力,促进期刊在学术交流、学科发展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十二)做好中医药文化的传承和弘扬工作,扩大中医药文化的影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类别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单位会员类别为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会长单位。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意愿加入本会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从事中医药相关工作,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

    具体条件如下:

    (一)普通会员

    1、获得(执业)中医师、中药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护师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2、从事与中医药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关资质者。

    (二)高级会员

    有一定学术影响力,并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本会)普通会员,可申请成为本会高级会员。

    (三)单位会员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医药学会、解放军中医药学会以及与本会专业有关,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药品生产以及健康服务等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由本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新中医分会会员管理办法》办理入会手续。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报本会批准,授予证书。

    第十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和所在学术部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学术部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4)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优惠参加本会主办的学术活动,并优先取获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相关信息服务;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缴纳会费;

    (5)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筹集资金;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单位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3)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4)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5)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

    与个人会员的义务相同。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学会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1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4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一)筹措、管理学会经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医药领域内有较高声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中医药事业,热爱学会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